争议:这笔赔偿款被害者可有份?

  内乡县公安局认定,王某银是王某阳受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银因交通事故死亡,该案已做撤销处理。王某银的家属,也领到了因其死亡而赔付的541234.8元。至此,案件已案结事了。岂料,被害者王某阳的父亲等5人,将王某银的母亲马某、岳母孙某等4人起诉到法院。

  王某阳父亲认为,该交通事故赔偿案已审理终结,马某等人得到交通事故赔偿50余万元。他们在与马某等人为杀人案赔偿协商时,马某等人认可,其应得的赔偿款归王某阳的家属所有,并签下了赔偿协议。据此,王某阳家属提出要求,马某等人应支付他们赔偿款30万元。

  对于被害者家属提出的要求,马某认为,对方索要赔偿款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王某阳是否被王某银杀害,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也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即使能够证明王某银杀害王某阳,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银有遗产的情况下,王某阳家属也没有理由主张赔偿权利。王某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该款的权利人是死者家属,不是王某银的遗产。所以,马某等人不应该用该款来支付王某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马某等人与原告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吗?他们答应赔偿款归王某阳的家属所有吗?

  判决:协议为证, 被害者家属获赔

  法庭上,王某阳家属提供了王某银妻子王婵(已病逝)所写的补偿协议一份,证实原告方与王婵达成协议;“马某补偿协议”一份,证实与原告方与马某达成协议。

  对于“王婵补偿协议”,马某认为:“是伪造的,无法律效力。”对于“马某补偿协议”,马某对真实性无异议,她认可是自己在协议上签名、按指印,但她辩称自己不识字,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名和按的指印。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阳家属请求孙某等人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的诉讼主张,孙某等人不予认可。所依据的“王婵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王某阳家属又无确切的证据证实该协议真实、有效,据此事实理由,其诉请孙某等人履行协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其诉请支付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马某与原告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补偿协议”属道德义务赠予合同,属不可撤销合同,故原告方诉请马某支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马某没有得到其他受益人的授权或事后同意,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她所签订的“协议”仅能代表自己,只能处分自己应得的权益,有权处分数额仅限在交通事故一案赔偿金中应得的份额。她应得的份额包括两项:一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是马某的生活保障金,依法不能赠予。二是死亡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是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的物质补偿。马某作为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应享有均等的赔偿份额,她的应得份额为赔偿金的四分之一,即111990.15元。王某阳家属等人请求马某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中她应得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马某将其在王某银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中的应得份额111990.15元,支付王某阳家属等5人。

  (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