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师小燕、何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师昆阳之母张某,称自己一人带孩子太困难,师昆阳又往家领个媳妇,才同意师东来父子的“送养”想法,有了把小孩送人的想法。张某虽然在此案中所有环节都参与了,但其最终的目的是因为负担太重,才想把孩子送人的,和收买方要钱谈价钱其均没有参与。张某只是此事的参与者,并不是决策者,其意见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张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师小燕、何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主动说明自己在此事中参与的程度及所起的作用。师小燕仅仅是为“收养”和“送养”儿童的双方提供了信息,没有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在整个买卖儿童的过程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何某也参与了“送养”的整个过程,同时3万元余款是通过她的手交付给师东来,但总体来说,何某仅仅是“收养”方的介绍人,没有从中牟利。何某和师小燕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该意见第三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了“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该意见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文中人物为化名)
检察官感言
“买卖”是作为双方通过实物或者货币进行交换以换取自己所需物品的一种交易行为。作为“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一旦成为“买卖客体”就为我国法律所不容,并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无论是自己的子女或者他人的子女都不能成为双方交易的“砝码”,这种行为都涉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确实危害深远,尤其是拐卖儿童罪。一个孩子被拐卖,数个家庭都陷入不幸,对被拐卖的当事人也是“灾难性”的人生经历。要依法严厉惩处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应该按照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