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2015年5月21日,有群众向警方匿名举报师昆阳卖掉亲生儿子的事。警方立案侦查后,于6月21日、23日先后将师昆阳及其父母师东来、张某捉拿归案。作为“牵线人”的何某和师小燕主动于6月23日投案自首。近日,通许县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师东来、师昆阳批准逮捕,对张某、师小燕、何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合分析
师东来、师昆阳涉嫌拐卖儿童罪
通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师东来从最初有把孩子送人的提议、后与师昆阳、张某商量此事,直至与对方商谈价钱,把小孩送走,到县城拿钱,全程参与,且起主要作用,并且收取了对方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钱财,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的构成要件。而师昆阳对师东来“送走”小孩是认同的,从最初商量想把小孩“送人”以及与对方商量好价钱,师昆阳均同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作为被卖儿童的亲生父亲,作为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师昆阳在此案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对于其父亲师东来收取对方高额费用一事予以默认,并且最后将钱全部拿走,师昆阳的行为也符合拐卖儿童的构成要件。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该意见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送养”行为的。
很显然,本案中师东来、师昆阳的“送养”子女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况,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