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金水法院发出河南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1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水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河南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记者注意到,需向法院如实申报的财产除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还应向法院申报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金水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显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了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记者采访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迎来的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均作出积极回应。其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此次金水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上述规定所做出的创新举措。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隐藏、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时生活中,对配偶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链接]离婚诉讼当事人应申报哪些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还须申报:(1)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