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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起 郑州公积金将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31日10:32  河南商报

    2010年1月4日起,郑州公积金开始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本报提醒市民,办理此业务必须和缴存公积金在同一地方。

  要办理这项业务的市民,必须是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夫妻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单个公积金存款账户核定)的按时缴存者。

  想享受这项优惠措施的公积金缴存者,带上身份证(或配偶身份证)、《委托贷款合同》、结婚证原件,到缴存点办理。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户到郑州住房公积金大厦3019室办理;分中心和县、市管理部到对应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在办事大厅《委托贷款合同》签订窗口办理。每月的1日~24日办理业务。如果想停止这项业务,办理者要在提取还贷操作成功三期以后方可办理。

  需要提醒办理者,公积金缴存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须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一管理机构,比如在巩义缴存,须在巩义贷款。《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不能再同时使用账户里的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柜台支取手续,新贷款户通过银行还款账户正常还款2期后开始提取还贷。办理者要经常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齐至公积金贷款的银行还款账户,以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名词解释

  提取还贷:是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协议》后,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钱偿还房贷。简单讲,就是使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直接划拨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归还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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