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刘某和张某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法庭分案审理,避免了对未成年人张某的‘二次污染’,充分体现了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近日,在唐河县检察院举行的分案起诉、审判观摩庭上,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河南油田亚盛电器公司总经理林素琴如是说。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成年人)伙同张某(15岁,系在校学生),利用张某熟悉作案环境的特点,先后3次盗窃学校附近3个超市内的香烟、啤酒、现金等财物,挥霍后将剩余的物品低价销赃至其他小商铺,涉案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4000余元。2014年2月,刘某、张某盗窃案件移送至唐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人员审查后认为此案应当实行分案,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提出分案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分案后重新移送。唐河县检察院制作了分类起诉书,该县法院按期予以分案开庭审理。
2013年初,唐河县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合并起诉、开庭审理中存在许多弊端,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避重就轻、当庭翻供、无理狡辩、拒不认罪、藐视法庭等各种对抗法律、对抗法庭的现象,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因核实证据、查明事实的需要,对犯罪过程、犯罪结果等有关情况的描述,对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极易产生负面影响,如过度刺激与紧张、诱导模仿、传授犯罪技巧或知识等,如同让涉罪未成年人遭受了“二次污染”。
针对这一情况,唐河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法院、公安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对涉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审判的暂行规定》、《青少年维权工作实施办法》等5项制度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制度规定,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侦办、受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是否可以分案移送起诉、分案起诉和分案审判作为案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符合分案处理条件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复制案卷材料、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分案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分案审判,并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依法不公开审理。对应当实行分案处理而没有分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提出分案建议,公安机关自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应将案件分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截至目前,唐河县检察院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分案处理案件46件52人,法院全部分案开庭审理,避免了对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院公诉局近日还获得了“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殊荣。
(通讯员 牛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