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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不受法律保护的“收养”

A-A+2014年4月14日08:21南阳日报评论

  本报记者 李佳  

    当前,在广大农村因家庭困难,或是重男轻女送养小孩的事情屡见不鲜,但随之也产生了不少纠纷。西峡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警醒人们送养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案情:张某与李某自小青梅竹马,两人感情深厚,因张某父母极力反对,后张某与另一女子结婚。婚后,张某与李某一直藕断丝连,不久李某怀孕,张某劝李某打掉孩子,李某执意不从,张某拗不过李某,只好同意李某生下小孩。孩子生下之后,双方又为谁抚养小孩的问题争执不断,最后决定将男孩送个好人家。王某年逾四十,家庭富裕,唯一的缺憾是膝下无子。后经中间人介绍,张某同意将男孩送给王某,但张某称,李某怀胎十月很辛苦,住院生小孩费用高。王某听后心领神会,立即同意掏“营养费”。张某说至少得5万元,王某虽嫌钱有点多,但眼看这男孩健康可爱,遂将5万元给了张某。2013年,经人举报此事东窗事发。张某以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起诉至法院。张某颇感冤枉,自己愿意把孩子送给家庭富裕的王某抚养,王某也是真心实意地想要这个孩子。给孩子要点“营养费”也是合情合理,怎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了?

  判决: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小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说法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案件中,张某把孩子送给王某抚养,双方的确是你情我愿的。虽然王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思,但是张某张口就问王某要5万元的营养费,这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营养费”的标准。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所以张某的行为并不是送小孩,而是“卖”小孩,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线索提供 赛赛)

  相关链接

  收养孩子的程序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确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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