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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发生在上班路上的交通事故

A-A+2014年4月14日08:30南阳日报评论

  本报记者 王淼  

    劳动者出于工作需要,在上下班途中改变了往返于单位和住所之间的最佳路线,却意外受伤,这能算工伤吗?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时,以判决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的方式对劳动者的工伤予以认可。

    案情

  改变上班路线出事故

  蒋某是当地一家服装厂的女工,家离工厂有9公里距离。2013年10月的一天早上,蒋某骑电动车上班时突然想到头天还有落下的工序没做完,为了尽早赶到厂里,便选择自己从没走过的几条泥泞小道加速行驶,在经过一条小道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

  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于次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蒋某属工伤的认定决定。服装厂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服装厂的理由为蒋某从家到单位放着最佳路线不走,却选择路途较远且路况不好的小路,若对其予以工伤认定,则明显扩大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范围,有失法律公正。

  判决

  驳回服装厂诉讼请求

  本案经庭审调查得知,蒋某到单位有几条路线,其常走的沿312国道的路线为最佳最短行驶路线,且都是路况较好的大路。蒋某当日选择的道路其实离单位并不近。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蒋某违反“常理”选择了最难走的小路上班,但对 “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根据工作性质、生活和工作习惯、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遂认定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结果合法,依法判决驳回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上下班路线应综合考虑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何为 “上下班途中”,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含义界定。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该制度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立法目的,突出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上下班途中”,应当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实践中,对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判断,必须要确立“合理时间”的标准。只有是为“上下班”这一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蒋某是为赶工作而临时选择走小路,其主观意愿是想选择便捷快速的道路,从而用最短的时间赶到工厂上班。如果断然将劳动者为了工作目的而改变了所谓“最佳”组合的上下班路线,在新的路线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定为工伤的话,不仅损害的是劳动者受到伤害的身体权益,也不利于其用心工作,从而也间接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职工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关键要审查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工作需要。如果职工选择的路线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社会常理及习惯,即便是其选择稍微较远的路线也是合理的。而如果职工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常的工作需要,且路线距离明显不合理,则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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