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本报讯 (通讯员冯建伟 薄一多)近日,内乡县检察院变更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指控罪名,以故意杀人罪对3名涉嫌交通肇事并遗弃被害人的被告人陈国芳、陈照军、陈文冬(均为化名)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3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陈国芳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陈照军、陈文冬行驶至该县赤眉镇一饭店门口时,与行人马起富(化名)相撞,造成马起富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国芳在陈照军、陈文冬的帮助下将马起富遗弃至偏僻玉米地边后驾车逃逸。次日5时30分,马起富被路人发现送至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国芳、陈照军、陈文冬3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0月18日,内乡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3人移送至内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内乡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国芳、陈照军、陈文冬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明知遗弃被害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却实施了遗弃行为,最终使被害人马起富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变更公安机关移送认定的交通肇事罪名,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