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王 彬 杨正武)学生在校园内被同学打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获悉,镇平县法院判决学校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500元。
原告亮亮(化名)是镇平县遮山镇某中学学生。2012年12月6日,晚自习之后,亮亮正在寝室休息。不料同学帅帅(化名)和刚刚(化名)突然闯进宿舍内,用拳头和书本等对亮亮进行了殴打,并把亮亮推倒在墙角,踹两脚后离开宿舍,而后又返回再次殴打,致使亮亮倒地昏迷。亮亮受伤后被送往镇平县某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被转往南阳住院。亮亮在住院期间,刚刚的父亲曾到医院支付亮亮医疗费1000元。2013年年初,亮亮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几方未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亮亮监护人代为到法院提起诉讼。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帅帅和刚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二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责任应有其父母代为承担。被告遮山镇某中学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在学校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帅帅和刚刚的父母共同承担亮亮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遮山镇某中学承担1.79万元,两项损失均包含精神损失费1500元。因被告遮山镇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失赔偿,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赔偿原告损失1.64万元,遮山镇某中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