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杜海燕)8年前,4少年共同抢劫105元,为逃避打击,4人潜逃8年,最终落网。目前,此案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和苏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和徐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4月23日下午,张某、苏某、刘某、徐某骑着摩托车窜至淅川县毛堂乡小学后面的山坡上,先后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分别向在此的5名学生索要105元钱。
案发后,4人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为逃避惩罚,4人潜逃长达8年之久。后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人分别于2014年8月4日、9月11日、13日、17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4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刘某、苏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4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某、苏某、刘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