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河南|新闻|视频|城市|旅游|汽车|财经

|邮箱|注册

新浪河南

新浪河南> 南阳> 法治>正文

唐河法院判决校车超载案敲响安全警钟

A-A+2016年3月18日09:16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一次次悲剧令人悲痛、震惊,然而,总有人出于侥幸心理罔顾国家明文规定和孩子们的安全保障,为“节约成本”在校车上偷偷做文章。尤其是在乡村,民办幼儿园大量存在,违规使用校车似乎司空见惯。2016年3月16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就一审审结了一起校车危险驾驶案件,通过法律的惩治作用再一次给校车管理、运营、驾驶人们敲响警钟。

  2015年11月30日下午4时许,在唐河县王集乡的乡村道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校车被两名带着摄像机的群众莫名拦下,双方发生小小争执,也引来了附近群众围观。这一看不打紧,这辆十三座的中型客车上,密密麻麻地挤了幼儿园学生,明显超出核载数量。原来,热心群众王某、蔡某偶然发现了该幼儿园校车的安全隐患,及时拦下校车并对车辆进行拍照、摄像,收集证据后报了警。

  得知有人报警后,该校车所属的幼儿园负责人安某、校车司机吴某主动投案自首。唐河县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安某开办幼儿园,用自家购买的中型客车作为校车来接送学生,该车核载13人,被王某、蔡某拦下时实载30人。该校车当时由安某的丈夫吴某驾驶。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与安某从事校车业务,且安某身为幼儿园负责人,对校车运营负有直接责任,二人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二人犯罪、悔罪情节,依法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

  当前,我国对校车安全管理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规定,2012年。国务院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校车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处拘役,并处罚金”。然而,由于对法律法规贯彻不到位、宣传不足、缺乏监督,校车安全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因此,我们借此案件再次提醒学校、幼儿园的管理者,校车安全不容侥幸,不要贪图一时方便、为节省成本而置孩子们生命安全于不顾。同时也希望家长们能对校车安全有所重视,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发现使用不合格校车、危险驾驶校车等行为请及时举报、报警,共同保护孩子们安全成长。(王雨萌 邓茗戈)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简介 | 新浪河南简介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商务合作 | 联系我们  | 客户投诉 | 诚聘英才 | 网站律师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网河南人民广播电台

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