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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审结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A-A+2016年3月18日09:21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众所周知,作弊行为破坏了考试制度最为重要的公平性,是对考试制度最为严重的破坏。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并明确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2016年3月15日,新野法院即审结了刑九实施以来,该院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被告人张某等六人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6月份,新野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张某等人在报名现场向考生索要联系方式,并以中信教育为甲方,考生为乙方,先后与40名考生签订了收费为8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考后付款的考试包过协议。笔试考试前,张某通过网上发布招聘兼职信息的方式,招募赵某等5人,为实施考试作弊进行任务分工,由赵某、樊某负责向考生发放作弊工具并教其如何使用。7月18日,新野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如期进行。赵某联系并组织人员窃取了考题并制作答案后,将答案通过一QQ号发送给在宾馆等候的被告人韩某,由韩某将答案发送给在考点附近的张某、宋某,该二人通过事先安装好的发送设备将答案发送给考场的考生。期间,由被告人高某负责放风,被告人赵某、樊某和王某在考点附近放风并负责收发作弊工具。在考试进行当天,该案案发,六名犯罪人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为了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张延波 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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