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9时许,一阵阵霹雳啪啦的鞭炮声吸引了不少前来打官司的当事人,惊动了正在办公的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城关中心法庭庭长陈金波同志,吆……围观那么多人是干什么的!下楼一看,原来是二位当事人将两面分别绣有“为民解忧、无私奉献”“高效服务、热情周到”的锦旗呈现在陈金波面前,并感激地说:“感谢法院,谢谢法官,要不是你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我们的赔偿款还不知道啥时间才能要回来,你们真不愧是百姓的父母官……。”。
2015年3月9日19时,在新野县樊集乡陈河村公路处,原告汪某驾驶豫R6839K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樊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及三轮车乘坐人卢某、樊某某、朱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该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樊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调解,汪某一次性赔偿樊某、卢某、樊某某、朱某各项经济损失271001元,因豫R6839K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于是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271001元。
办案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思想工作,4月19日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汪某保险理赔款225000元。此款已赔偿完毕,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杜明 宋豫 陈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