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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法院:一封调查函 少赔30万

A-A+2016年4月25日08:08南阳日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张长海 李渊良)法官对一起借贷官司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疑,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协助调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官司最终以原告撤诉了结。昨天,记者获悉,被告一方特意到淅川县法院民一庭向法官表示感谢。

  2015年1月,杨某和韩某向孙某借款70万元,其中,韩某用款40万元,杨某用款30万元。同时,杨某用孙子贾某坐落在城区的一座房产做担保。同年7月,因未见还款,孙某将韩某和杨某等人起诉到淅川县法院,要求偿还70万元;同年11月,孙某又将杨某和其孙子贾某起诉,要求偿还30万元。对于第二次起诉中的30万元,杨某和贾某则认为是重复起诉。 根据被告的反映,主审法官在经过多次调查走访后,根据原告孙某另行起诉的30万元仅有借条,无其他相关汇款或支付现金的凭证,并结合被告方提供的录音、书证等证据的情况,合议庭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协助调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法官就此事告之原告孙某的同时,讲清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今年3月29日,孙某就此案向法院申请撤诉。

  来源: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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