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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广西“尾行大盗”南阳落入法网

A-A+2016年4月26日08:14南都晨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李葭 通讯员杜海燕)尾随取款人,趁其不注意撬开电动车盗走车内现金。近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各5年半,并各处罚金1万元。

  2015年7月5日,淅川县公安局接贾先生报警,称其停在县委大门口的一辆电动车车座被撬,车内4万元现金被盗。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两名民警一边调取受害人在银行取钱的监控录像,寻找可疑人物,一边逐一查看受害人取款后驾车行驶路线沿途的监控。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进人警方视线。

  据银行监控录像显示:俩男子下摩托车后在银行对面的水果店东张西望,寻找作案目标。看到受害人取完钱出来后,两位男子便开始尾随。在受害人将电动车停靠在路边取快递之际,两名犯罪嫌疑人迅速将电动车车座撬开,将车内的4万元现金盗走。

  警方于2015年8月22日将吴某和李某两人抓获。到案后,两人对盗窃贾先生4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了另外一起犯罪行为。据供述,2015年7月31日,吴某和李某两人经过事先预谋和踩点后,驾驶摩托车在驻马店市汝南县一家农业银行门口再次伺机作案。两人尾随取款人许某至汝南县驻新公路娘娘巷某商店门口时,趁许某下车办事的时候撬开其所驾驶车辆的车座,将车内的11.5万元现金偷走。

  据了解,吴某和李某都是广西人,为了偿还赌债,两人特意买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干起了尾随取款人实施盗窃的勾当。两人经常流窜到各地蹲守在银行门口,一旦发现有车主取大额现金后两人便尾随其后,待车主办其他事时,趁机将车内的现金偷走。

  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综合各种情况,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此案,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去银行取款时切忌粗心大意,不要让财物离开自己的视线,以免因一时的疏忽而给他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不管是电瓶车也好,轿车也好,车内都不要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不管离开时间长短,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旦失窃,一定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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