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争执,一脚踹下去,将他人造成反应性精神障碍,与殴打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5月31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3000元。
2015年3月7日,程某梅及其嫂子刘某荣在新野县歪子镇歪子街李某勤门市购买了价值九千余元的四件套一套及一些床上用品为李某结婚使用。后被告人李某母亲感觉所买的床上用品质量一般且价格高,遂于2015年3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其姑父陈某军等人一起到李某勤门市理论时,双方相互辱骂,后被告人李某用脚踹了李某勤造成其胸闷、头晕。经鉴定,李某勤系反应性精神障碍,与李某的殴打事件存在因果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000元,被害人李某勤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年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随后又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