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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全市法院—— 架起环境保护“高压线”

A-A+2016年6月2日08:08南阳 晚报评论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赵 晖

  昨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据了解,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全力呵护蓝天碧水,先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932件,其中刑事案件574件,民事案件134件,行政案件(含非诉执行)224件。

  污染环境 两人获刑

  【案情简介】张某、田某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经环保部门的审批,在高新区医院院内开办电镀厂,加工电镀零部件。他们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进医院内的下水道里。经检测,排出的废水中污染物超标,其中铬超标14倍,镍超标41倍,铜超标25倍。张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0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该案对保护水资源安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堆放废料 毒死树木

  【案情简介】南阳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料堆放在李某的苗圃边,苗圃内的大量桂花树和玉兰树死亡。经鉴定,死亡的树木价值为153435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堆放在苗圃边的工业废料与树木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认定树木死亡是堆放的工业废料所致,应对树木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请求的赔偿数额未超出物价部门评估的损失范围,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三利公司随意堆放工业废料,且不能证明堆放行为与李某种植树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减责事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案对警示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规范处置工业废弃物,引导人们主动维权均有典型意义。

  噪声扰民 拆除设备

  【案情简介】鑫东海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9号住宅楼地下室,安装供整个小区使用的高压配电设备,但没有安装隔音、隔磁设施,白天在一楼住户的房间内,能够听到变压器发出的嗡嗡声。

  住户穆某、李某、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配电设备。法院经审理,判决拆除9号住宅楼地下室安装的全部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噪声污染,是一种新类型环境侵权。在住宅楼地下室安装高压配电设备,没有安装隔音、隔磁设施,配电设备运转所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构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对物业管理等部门提高认识,完善机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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