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薛超庆)见到停在路边的车内放着挎包,两人见财起意,砸开车窗偷走挎包。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和李某均获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0月15日,李某、吴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范蠡路与邓禹路交叉口,发现一辆轿车内放着一个黑色挎包,吴某将车玻璃砸破,两人将挎包内一部手机及一枚独玉挂件拿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000元。另查明,吴某与李某都有因盗窃被判刑的前科,吴某还曾因涉嫌吸毒被公安部门行政处罚。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