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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一居民吃顿火锅孩子受伤 店主担责六成

A-A+2016年6月17日08:52南都晨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杜海燕)去火锅店用餐时孩子不慎受伤,火锅店与孩子家长都认为对方应负主要责任。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火锅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彭某各项损失共计32648.7元。

  2014年6月,未成年人彭某随父母在淅川县某火锅店就餐,彭某不慎撞到玻璃门窗上,造成鼻子、嘴唇、腿部多处划伤,并做缝合手术。经鉴定,彭某面部损伤遗留疤痕构成十级伤残。破碎的玻璃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裴某、聂某负担80%的责任。随后,裴某、聂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裴某、聂某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使用的门窗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彭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及监护管理职责,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判决由被告裴某、聂某承担60%责任,赔偿彭某各项损失共计32648.7元。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杜海燕)去火锅店用餐时孩子不慎受伤,火锅店与孩子家长都认为对方应负主要责任。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火锅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彭某各项损失共计32648.7元。

  2014年6月,未成年人彭某随父母在淅川县某火锅店就餐,彭某不慎撞到玻璃门窗上,造成鼻子、嘴唇、腿部多处划伤,并做缝合手术。经鉴定,彭某面部损伤遗留疤痕构成十级伤残。破碎的玻璃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裴某、聂某负担80%的责任。随后,裴某、聂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裴某、聂某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使用的门窗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彭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及监护管理职责,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判决由被告裴某、聂某承担60%责任,赔偿彭某各项损失共计326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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