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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昌:开启立法里程碑 加快法治南阳建设

A-A+2015年8月13日07:47南阳日报评论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南阳等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我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对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肯定和信任。这是我市政治民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件大事,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担负着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责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近年来,我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这些改革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亟须立法支持,从而得到更有效力的法制保障,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不断深化,我市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日益繁重。依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南阳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是建设大美、活力、幸福南阳的客观需要,必将更好地引领和保障南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区位竞争力。南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起点和核心水源区。有了地方立法权,我们就可以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符合南阳实际、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提高南阳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区位竞争力。四是有利于推进法治南阳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五是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在实践中严格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编制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和开展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制定,以及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向市委报告,使地方立法的工作安排、目标和具体措施都能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市委要求,与党的中心任务和市委决策部署相衔接,确保制定的法规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坚持人大主导。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立法的组织协调,运用好法案起草这个载体,抓住审议这个中心环节,主动有效介入立法的每一个程序。从立法规划的制定、法规的起草论证、审议到出台,再到保证和监督法规的实施,都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并形成常态化制度,确保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法制统一。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依法治国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立法,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即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按程序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可施行。

  坚持贴紧实际。地方立法的功效,就在于从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立法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因此,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我们要从市情实际和发展阶段出发,制定出真正具有我市鲜明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法规,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及时解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问题,让全市人民真正感受到有立法权的好处,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做到立法项目听取公众建议、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立法内容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积极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和各方面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要主动学习借鉴外地人大的成熟经验,高起点开展我市的立法工作。并在立法实践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在立法工作中,还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立法有规矩。建立健全立法机制制度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新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南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制定办法》和《南阳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办法》等立法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同时,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我们将尽快建立立法机构设置及职权制度、立法项目论证评估制度、表决制度、上下级人大立法联系机制、立法协商机制等各项机制制度,为启动我市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加强立法调研,确保立法要实。立法伊始,我们要按照“三专三聚三提”的要求,组织专班人马,集中精力、下大气力摸透市情。要围绕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现状,开展扎实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要突出对目前已有立法意向的重点领域进行立法调研,如白河水系污染防治和白河湿地公园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准确把握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要强化调研论证和对调研成果的运用,突出调研实效,真正做到立法有据,务实立法。

  严把立项和起草关,确保立法要准。一要拓宽立项渠道。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地向社会公众、人大代表、社团组织征集立法项目并予以公示。对于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论证,认真做好协调、甄别工作,防止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立法。二要扎实做好法规起草工作。以正确的立法观念为引领,高质量起草好法规草案。三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内强素质、外引人才上下功夫,通过队伍建设来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更好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认真搞好审议,确保立法要严。抓好审议这个中心环节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所在。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水平。建立健全法规审议、表决机制,让每位组成人员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使制定的法规尽可能地体现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使我市的立法工作体现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

  强化实施、评估,确保立法有效。立法工作要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推进法规的实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同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切实开展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对法规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考查、评价,了解法规的品质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立法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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