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侯祎斌)日前,新野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被申请人“唯一住房”的官司。之前,“唯一住房”是不少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苦肉计”,如今,这一招也使不动了。记者了解到,这是2015年5月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该院执结的首例此类案件。
案件经过很简单,被申请人徐某夫妻二人于2011年向申请人杨某借款13万元用于门市经营。后徐某夫妻二人外出,无法联系。无奈杨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所欠借款,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求。但由于徐某夫妻二人名下除了一套住房外再无其他财产,相关法规要求在执行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时间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2015年最高法相关规定出台后,转机出现。新野县法院立即启动相关执行程序,对房屋依法进行了拍卖。使杨某终于拿到了自己被拖欠4年之久的欠款。另外,根据该规定,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了八年租金留给徐某夫妻,保障了他们最低生活标准必需的居住权利。作为新野县法院执结的首例“唯一住房”执行案,此案对当地“老赖”们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一些长期拖延履行债务的被申请人在得知此案结果后,都主动与法院联系,提出要自觉履行义务,偿还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