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对被执行人严艳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信臣东路与孔明路交叉口御锦台16幢东单元西户1、2楼(102室,含地下室)的房产予以公开拍卖,依据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01102-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信臣东路与孔明路交叉口御锦台16幢东单元西户1、2楼(102室,含地下室)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杨峰所有。”现公告发下:
原严艳与南阳三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川·御锦台〕认购协议及收据编号为0002560、0002561号票据作废。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