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白丞博
消费者权益日马上就要到了,昨天,记者从南阳中院搜集部分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警示和帮助。
案例一 闹心 手机号咋不是自己的了
小王是1*80377号段某号码的机主,因该号码中数字7重复次数较多,已经成为“靓号”。2014年3月,该号码所属运营商某县分公司后台工作人员周某,私自申请将该号码销号并于同日过户给本人。小王发现该号码被过户,立即投诉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后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商将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号码。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解释说,小王为涉案号码的机主,他与运营商之间已经构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未经小王本人同意将该号码过户给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 烦心 水阀爆裂楼上楼下都遭灾
桐柏县的李某从付某经营的水暖门店购买角阀、水龙头共6个,并由付某负责安装。一天,李某回家发现室内严重积水,检查后发现厨房水池下边的角阀阀芯断开,自来水从断开处外泄。由于厨房地面未安装地漏等排水设施,致使屋内积水过多并渗入楼下,造成4楼对应住户王女士的房屋墙面、家具等被水浸泡损坏。王女士起诉楼上住户李某,后经法院判决执行,李某共向王女士支付赔偿款54000元。此后李某起诉付某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销售的水阀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80%的损失,遂判决付某赔偿李某43000元。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屈云华说,本案中李某因购买使用不合格产品遭受损害,其选择起诉销售者付某,符合法律规定,付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因李某家厨房使用调控自来水设施时,没有根据用水量安装相应的地面排水通道等设施,对本次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判决由李某分担该次损失后果的20%。
案例三 痛心 逛超市踩到拖把摔伤残
家住市区的吴阿姨,去年国庆节期间到家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在经过正在拖地的保洁员时,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超市承担吴阿姨损失的50%,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二庭法官赵琳说,本案中商场保洁员在保洁过程中未合理设置隔离区域,致顾客有摔倒的危险;吴阿姨本人在逛商场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踩到拖把,事故的发生与两者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案例五 糟心 轿车座椅更换两次都不是真皮
2012年9月,社旗县的于某到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按照约定,驾驶席应为真皮座椅。后来于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真皮座椅存在质量问题,该销售公司于2013年11月为于某更换了一套真皮座椅。于某在使用过程中再次发现,更换后的内饰配置出现脱皮、脱落、裂口等现象,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该销售公司支付于某赔偿款及交通费共计17000元。
法官说法
卧龙区法院法官梁红解释说,本案中双方同意由汽车销售公司为于某提供真皮座椅,但经于某使用后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所谓真皮座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更换后仍然存在问题,该销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