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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A-A+2016年5月18日09:32南阳日报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2号)等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将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南阳市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省以及外省(市)驻南阳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5月18日至7月31日。

  地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地税局直属局、涉外分局、油田分局、高新区地税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税局、鸭河工区地税局、官庄工区地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中州路豫宛宾馆2号楼二楼)参加年审;由各县(区)地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单位到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参加年审。

  三、年审资料

  1.2015年度单位职工统计年报表(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或其他反映用工情况的规范性报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人事部门核发的人事计划编制册;

  2.2015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持证人需同时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上年度1月、6月、12月用人单位的工资入账原始凭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的证件或票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或人事编制花名册(以上资料均备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缴纳保障金的方式

  年审完毕,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纳税单位,持市或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在例征期内到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指定时间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缴纳;隶属各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县(区)要求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全额征收保障金;对以前年度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对逾期不缴纳的用人单位,自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保障金实行全省联网征收,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或缴费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五、年审咨询电话:

  南阳市残联

  63283588 63209702

  卧龙区残联 61536869

  宛城区残联 63506693

  新野县残联 60591869

  唐河县残联 68997733

  桐柏县残联 68113259

  社旗县残联 67988020

  方城县残联 65078256

  南召县残联 66928296

  镇平县残联 65926701

  内乡县残联 65277015

  西峡县残联 60109883

  淅川县残联 69223812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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