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周勤
小庞是我市一建筑公司职工,下夜班途中不慎撞到路边铁制标牌致死,其父庞某为儿子申请工伤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庞某不服,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宛城区法院一审撤销了这份决定书。
2014年9月17日晚,小庞驾驶电动车下班途中,行驶至市城区一路段时,与安装标牌的铁质标杆发生碰撞,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后,庞某申请对小庞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并递交了证人的证言以及事故大队的事故证明、尸检报告、下班路线图。2015年3月30日,市人社局向庞某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的工伤申请。同年5月21日,市人社局认为小庞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庞某认为儿子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认定工伤。遂将市人社局、第三人小庞所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庭审中,被告辩称,小庞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单方交通事故,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三人陈述,原告系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6月3日,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宛城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杜鸿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庞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撞到标杆上致死。被告对于小庞是第三人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事实均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