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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下发通知细化《旅游法》规定

A-A+2013年12月19日11:35中国旅游新闻网评论

      本报讯 (记者 索冬冬) 昨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称,国家旅游局16日公布了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针对各地在执行当中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问题,对“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作了细化规定。

      指定购物、付费项目有前提

     《旅游法》实施后,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投诉,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中尽量避免购物场所以及自费项目,但一些消费者的旅游体验也受到了影响,有业内人士表示,各地在执行当中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旅游法并不是完全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

      此次的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昨日,一家旅行社市场部人士表示,公司在旅游法实施后就开始与消费者签订纸质合同,行程中的购物场所都是当地知名景点,并不会指定具体哪一家,比如“只是带团到广州北京路商圈,但不会指定其中哪一家商店”。

    细化多项认定情况

     《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零负团费”现象减少,但仍有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招揽消费者,再趁机推销其他服务。此次通知称,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通知也对“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作出描述:旅行社人员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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