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协议为证, 被害者家属获赔

  法庭上,王某阳家属提供了王某银妻子王婵(已病逝)所写的补偿协议一份,证实原告方与王婵达成协议;“马某补偿协议”一份,证实与原告方与马某达成协议。

  对于“王婵补偿协议”,马某认为:“是伪造的,无法律效力。”对于“马某补偿协议”,马某对真实性无异议,她认可是自己在协议上签名、按指印,但她辩称自己不识字,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名和按的指印。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阳家属请求孙某等人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的诉讼主张,孙某等人不予认可。所依据的“王婵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王某阳家属又无确切的证据证实该协议真实、有效,据此事实理由,其诉请孙某等人履行协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其诉请支付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马某与原告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补偿协议”属道德义务赠予合同,属不可撤销合同,故原告方诉请马某支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马某没有得到其他受益人的授权或事后同意,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她所签订的“协议”仅能代表自己,只能处分自己应得的权益,有权处分数额仅限在交通事故一案赔偿金中应得的份额。她应得的份额包括两项:一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是马某的生活保障金,依法不能赠予。二是死亡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是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的物质补偿。马某作为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应享有均等的赔偿份额,她的应得份额为赔偿金的四分之一,即111990.15元。王某阳家属等人请求马某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中她应得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马某将其在王某银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中的应得份额111990.15元,支付王某阳家属等5人。

(来源:南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