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酒吧噪声污染超标被判侵权赔偿

  2008年3月11日,原告管城区商城路231号某酒店分公司开业,经营场所在该楼的4~6层。2009年2月18日,被告刘某的郑州市管城区酒吧开业,经营场所在该楼的1~2层,其和原告同属一栋楼,酒吧营业时间是每天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

  据酒店负责人介绍,酒吧的音量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音的标准,导致住处住宿的客人无法入睡而退房,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并间接影响酒店的品牌美誉。

  管城区法院认为,经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酒吧社会噪音的排放限值已超过规定的二类区域夜间最高限值35dB。酒吧营业造成了噪声污染,已构成噪声侵权。

  判决酒吧采取有效、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并严格控制低音设备的音量,使原告客房内的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对于因被告的酒吧噪音导致原告处13位客人退房产生的经营损失1664元,由被告承担。

  提醒

  发现身边有施工、拆迁等噪声污染可维权

  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说,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噪声污染,严重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的权利。“今天发布案例涉及的酒吧属于娱乐场所,设立在商业、居住的混合区,其营业期间产生的噪音严重干扰原告住宿处客人的正常休息,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郭晓堃提醒说,若身边有施工、拆迁、装修等引起的噪声污染超标的情况,“市民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到法院来告他们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