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赵先生解释说,他将2号仓库内的物品全部移到1号仓库,是因为电动车组装时,需要将配件转移到1号仓库进行组装。而且,当初投保时,他对两个仓库内的所有货物都进行了投保,“合同上也没写不让挪动,不挪动我咋组装?”
另外,赵先生还对公估公司的清算方法有质疑。他告诉记者,当清点损失时,有部分电动车配件因为被火烧化,粘在一起,无法清点具体数量,“100件里边大概有一二十件分不出来”,在统计时,公估师在统计完的数字后打了一个问号,表示存疑。而在公估报告出来后他才发现,所有存疑的数字,全部被按50%折算,这也让他无法接受。
那么,赵先生的质疑是否合理?昨日下午,记者陪同赵先生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该公司“非车险理赔部”的一位楚姓工作人员回复说,公估报告是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既然公估报告已经出来,就应按照公估报告执行。对于赔付的金额,楚先生也表示,“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公估报告执行的”。
王先生随后联系了公估公司,则被告知,现在公估已经完成了,再有问题直接和保险公司协商,公估公司不再参与。
“既然是‘公估’,就要公平、公正、严谨,一次事故给我出3份报告,每次的结果还都不一样,让我咋相信?”赵先生说。
律师说法可重新委托公估公司评估损失
关于赵先生的质疑,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的马伟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私自转移货物为由拒绝理赔,是站不住脚的。
马律师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本案中,赵先生从事电动车组装行业,对电动车的配件进行转移,是合情合理且必须发生的。另外,从事实情况来看,当事人进行的货物转移,只是正常的搬运行为,不会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所以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公司。
对于公估公司的报告,马律师认为,虽然公估公司是双方共同约定委托的,但如果公估公司对同一事件连续出了三份不同的报告,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质疑公估公司评估的标准不客观,可以申请重新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评估,或者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