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二届〕第三十六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南阳、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法制委员会后,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