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了省财政厅有关领导和媒体记者出席,介绍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9日正式发布施行。
2010年12月,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豫政办〔2010〕144号),标志着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依法及时对1000多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但从全省救助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看,还存在工作推进缓慢,市县进展不均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充分考虑我省省情和借鉴融合外省救助基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省政府办公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发布以来群众对于该管理办法有着种种不熟悉以至产生疑问,如基金如何管理,救助基金的范围,是否需要偿还和申请的程序等等,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业会上做了解答。
《管理办法》规定,我省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购买服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统一政策是指救助基金实行“六统一”管理,即全省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审核尺度、统一垫付规则、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办法,全省范围实现“同命同救助”。
“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赵庆业说道,“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
而关于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偿还,赵庆业坦言:“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同时,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据悉,为确保救助基金已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归还,《管理办法》完善了救助基金追偿机制。
在申请救助基金的程序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于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并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书面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和申请人。
据了解,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于2010年12月开始运行,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依法及时对1000多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