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景玮

  核心提示丨一个名叫“郑单958”的玉米种子,是我国种植面积最大的玉米品种。但近日围绕着该玉米种子引发了一起侵权案。11月12日,郑州中院向记者透露,法院认定该案被告侵犯了原告“郑58”玉米品种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其赔偿原告4950万余元。该案不仅是植物新品种领域迄今为止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也意味着植物新品种这个曾被遗忘的角落,在知识产权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

  缘起丨一粒玉米种子,从河南走向全国

  1988年,一个叫张发林的人,在一个玉米种子的繁殖中,发现了一些变异玉米株。经过多年培植,该玉米种子开始作为一个品种在郑州试种,因其穗柄短直立,果穗均匀,出籽率高,很快受到种植户的欢迎。

  这个被命名为“郑58”的玉米种子,最终让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拥有了玉米种子的新品种权。后来,金博士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权利互换方式,允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下属相关企业,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

  据了解,近年来“郑单958”一直是我国重要的玉米种植品种。截至目前,“郑单958”是我国种植面积最大的玉米品种。

  事件丨巨额利益,引发侵权纠纷

  作为“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省农业科学院先后授权金博士公司、北京德农公司母公司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农公司)等5家公司,经营“郑单958”玉米种子。

  金博士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博士”牌“郑单958”玉米种,2007年至2009年该公司“郑单958”玉米种的销售收入均超过1.6亿元。2009年,金博士公司发现,德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并进行销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德农公司发出律师函,但对方未予理睬。

  诉讼丨金博士公司提出近5000万元的索赔

  2014年8月,在沟通无果后,金博士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德农公司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郑58”玉米种繁育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侵犯了金博士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要求德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360万余元,省农科院对德农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金博士公司向郑州中院递交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将索赔额提升至4950万余元。金博士公司一方认为,在数年间,德农公司通过非法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获利已达数亿元。金博士公司酌定后,决定提出近5000万元的索赔。

  结果丨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支持原告诉求

  面对原告诉求,德农公司表示,自2001年起,该公司即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签订了合同,取得了“郑单958”生产经营权和“郑58”使用权且经营至今,并已于2010年7月1日起,以2000万元的有偿使用费,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重新签订了有偿许可使用合同。因而北京德农公司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繁殖“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德农公司对“郑58”植物新品种的使用权应截止到2010年7月1日,因而认定北京德农公司在2010年7月1日后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繁殖“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于是判决北京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开支2万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德农公司已提出上诉。

  针对此案,中原工学院法学院院长王肃认为,早在十多年前,国务院就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