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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老案件 维护老年人权益

A-A+2015年10月20日08:31南都晨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刘子国)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分割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市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提醒老年人,遇到侵害时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遭受虐待,母亲自杀儿子获刑

  已经82岁高龄的王老太是方城县农民,共生育二男五女。几年前,王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子女们协商后,决定让王老太跟随儿子马某一同生活。

  2011年,王老太大病之后患上了偏瘫,生活不能自理。马某逐渐丧失了理智与耐心,觉得母亲是自己的累赘,经常对母亲恶语相向,后来升级为推搡和殴打。不堪忍受折磨的王老太于2012年自杀身亡。

  案发后,马某自首投案。方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马某接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分养父母,私订协议不能免责

  2011年,家住邓州市的孙氏兄弟二人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写了一份协议,分开照顾父母,由哥哥孙大负责赡养父亲,弟弟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互不相扰。

  丈夫病逝后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为孙二与妻子下岗,负担不起刘老太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部分费用。老大却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刘老太只好向法院起诉。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大和孙二签订的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遂作出判决,孙大仍应对母亲刘老太承担赡养义务。

  ■状告儿女,只为让他们常回家

  家住某县城的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市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儿女们提出让孙大爷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在市区住不习惯。回到县城后,由于儿女们工作较忙,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寄钱之外,很少回家看望他。

  2013年,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女告上法庭。和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孙大爷并没有要儿女承担赡养费用或要求跟随儿女生活,而是要求儿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

  孙大爷的儿女被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惊呆了,他们认识到了自身在赡养父亲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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