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房松玉 杜明) 10月20日上午,社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审判庭“搬到”该县桥头镇何营村原告刘某家门前,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南阳中院微直播团队全程跟随并就庭审过程进行微直播。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的房屋建于2008年,位于社旗县桥头镇何营村盛庄路口公路北侧,上下三层楼房,2012年秋,被告社旗县交通局在原告门前的公路沿线建设铺设管道工程,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社旗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司未征得原告同意,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原告房屋的西墙根开挖截面约2平方米的深沟,西墙根下被掏空,危及房屋安全。由于铺设管道的地方地基下沉,原告房屋大面积产生裂缝,墙体变形、沉降,出现漏水、渗水现象,已成危房。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建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40万元。
据悉,受理该案后,为妥善解决案件,承办法官多次讨论案情并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最终“对薄公堂”。
审判过程中,合议庭根据双方起诉和答辩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涉诉房屋是否需要重建、原告主张的重建费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损失有哪些、数额多少、二被告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巡回审判休庭期间,审判人员针对房屋存在的实际问题一一进行了实地查看。
最终,巡回法庭结合实际情况认为:原告房屋受损后,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益,且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呈持续状态。被告市政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房屋下方贯穿西侧墙根铺设管道,钻孔使房屋根基压力增大,造成管道周围土质松动,影响房屋地基的稳定性,且在施工结束后,原告房屋出现地基垂陷、房顶裂缝和漏水现象,故可以推定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和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多次协调未果后,巡回法庭参照相关市场价格,判决由社旗县市政公司赔偿原告房屋及水井损失74000元,驳回原告房屋重建的诉求。
原告丈夫杨保川告诉记者:“对于最后的结果我并不满意,但我尊重法院的工作。现在房屋一直都没有住人,我还是希望把我的房屋重建恢复原状……”
参观审判的一位村民说道:“我代表方圆村民说几句,农村盖房不容易,不管是国家什么单位,要是施工也得经农户许可,不经农户许可,谁施工也是违法。”
对于此案,审判法官吴志浩表示:“很遗憾通过合议庭调解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但至此两方矛盾有了很大缓和。另外,本案由个人起诉交通局、市政公司两家单位,原告属于弱势群体,我们结合实际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是法院的责任,但同时也建议群众:在出现纠纷或问题后,一定要注意搜集和保护证据,以便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