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管理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是南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土地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失信行为适用本“黑名单”制度。
第四条 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属实、检察机关侦查认定、审判机关判决生效的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列入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黑名单”。
第二章 “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违法违规用地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依据合同约定出让人解除合同的;
(二)未按批准面积、用途、位置使用土地,且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拒绝纠正违规行为的;
(四)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拒绝纠正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在房地产整治活动中,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后不配合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
(七)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的;
(八)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配合调查处理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九)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或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中顶风违法的。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建设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监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具虚假监理工作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和处置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黑名单”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
1.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2.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3.受到国家及省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4.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行为;
5.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4.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文件材料;
6.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信息入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黑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及入库:
1.有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自行政决定文书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直接进行信息入库;
2.没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入库。
(四)信息申辩。当事人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信息公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资源“黑名单”信息入库的当日,将该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公布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算。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布期为长期。
公布信息为:
1.单位、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2.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3.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
(六)信息交换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国土资源管理“黑名单”,并建立与工商、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征信机构的联系机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阳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七)信息删除。
1.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良情形经过改正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其从国土资源管理“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布。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以下处置办法:
(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失信行为属于本制度第五条情形的,禁止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对其承建的项目不提供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为其办理供地手续,不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失信行为属于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三年或永久限入本市土地整治市场。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存在行贿行为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1.行贿1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2.行贿3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3.行贿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4.行贿10万元以上的,永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国土资源管理“黑名单”作为土地供应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再次取得土地。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1.地址:南阳市兴隆路8号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
2.联系电话:0377-631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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