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雾霾天气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群众身心健康让广大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单位和区域市中心城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医院、敬老院、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29日。
三、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树立环保理念倡导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生。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环保局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