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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青年酒后在歌厅摔伤 自身有过错担责七成

A-A+2014年5月28日11:27新华网评论

  据西峡县人民法院消息,为朋友庆祝生日去歌厅唱歌,本是件高兴的事,可李某因饮酒过量,导致下楼时摔成重伤。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5200.44元。

  2013年12月31日晚,李某在某饭店为朋友庆祝生日,席间饮酒过量,饭后与朋友一起到魏某经营的歌厅唱歌。期间,李某有事离开包间,在通过安全出口楼梯时,不慎从三楼楼梯摔到二楼,身上多处受伤。为此,李某住院52天,并支出医疗费136493.14元。经鉴定:李某脑挫裂伤、颅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二级。事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今年2月30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赔偿各项损失163488.1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经司法鉴定检验,原告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在通过消防安全出口下楼过程中,不注意安全致其摔伤,故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同时,被告的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没有安全提示,门外楼梯处未安装照明灯具,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魏某作为该歌厅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和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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