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兴)近日从市民政局传出消息,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国家取消了社会团体会费备案制度。
7月25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通知》规定: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