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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遭遇停车费 南阳车主疑惑该不该交

A-A+2015年10月29日08:34南阳 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温 宪)近段时间,市民多次向本报反映出现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拖走并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的问题。昨日,市民王先生前往交警部门处理完事故后提车时,被索取400元的停车及拖车费用,王先生致电本报表示很不能理解。

  据王先生介绍,10月6日,他驾驶轿车在市区高新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马上报了警,随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并叫来拖车将两辆车都拖到了安皋路口附近的一处停车场。10月27日,处理完事故后,王先生在事故大队办理完相关手续前往该停车场提车,工作人员却告诉王先生,需要交付200元的停车费,200元的拖车费,共计400元。工作人员还告诉王先生,他们这边收不了,让他前往白河南中心血站旁边一事故停车场交付,若不交付,就不给王先生车钥匙。

  因提车心切,王先生无奈又赶到白河南这家停车场,在交了400元后,对方给王先生办了提车手续,王先生又拿着交款发票赶到安皋路口附近的这家停车场,将爱车提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平时喜欢看新闻,他很早的时候就看到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像出现事故造成的车辆停放停车场内,相关部门无权收取停车费及相关费用。

  面对王先生的质疑,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交警部门,可是经过记者多方致电、走访、打探,交警部门却没有一人能够接受记者采访,或向当事人解释,该不该收取这项费用。

  那么,王先生的这400元该不该交呢?记者随后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会长、本报法律顾问毕献星。他告诉记者,实际上,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就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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