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他人有重大立功被轻判

  今年4月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尹明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尹明奎花费176万元人民币购买彩票,是因为尹明奎系主管福利彩票领导,为提高新疆福利彩票销售额度而研究、购买彩票,应酌其情从轻处罚。

  对此,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尹明奎花费大笔资金用于购买彩票是因为其沉溺于博彩的个人行为,与其身份及单位并无特殊的关系,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明奎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与其家人积极退缴剩余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与此案已查明事实相符,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乌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尹明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人民币1958000元,美元118000元,合计人民币280378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尹明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交代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能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8月12日,乌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明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30万元);被告人尹明奎受贿所得人民币28037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