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

  9月1日上午,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跨省药企名称侵权案,并促成两家“新华”达成和解。

  名字侵权 河南“新华”一审被判赔20万

  2014年,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新华制药”)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据山东新华制药称,该公司发现了一家网站,该网站以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新华药业”)的名义开展宣传,并显示“新华药业”的徽标。

  山东新华制药称,1951年,山东新华医药集团的前身就注册了“新华”商标。1996年,山东新华制药被授权独占使用“新华”商标。河南新华药业将公司起名为“新华”,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

  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河南新华药业停止使用“新华”字样,并赔偿山东新华制药经济损失20万元。河南新华药业不服,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省高院副院长开审 法庭调解双方和解

  法庭上,河南新华药业提出,他们公司只销售不生产,没有在产品中使用“新华”的标识,销售的药品标识的也都是各自生产企业的名称,只在自己企业名称中使用“新华”并不构成侵权。山东新华制药反对,称河南新华药业既生产又销售,并且“新华”是驰名商标,河南新华药业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

  针对山东新华制药提到的侵权网站,河南新华药业提出,他们主办官网在工信部有备案,“涉诉网站根本不是我们公司所有”。

  河南新华药业认为,2002年之后“新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这是有水分的,它的知名度很低,没有多少人知道”。河南新华药业称,2000年7月公司成立,在工商部门登记时进行了企业名称检索,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搭便车、谋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庭审结束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山东新华制药同意河南新华药业再使用现有字号一年,到期不得继续使用;河南新华药业同意赔偿山东新华制药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河南知识产权案件呈“爆炸式”增长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一直逐年大幅递增,仅今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量就达到了2310件,已经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收案数(2273件),达到了2014年全年收案数(3972件)的近六成。”据史小红介绍,近两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转变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不断加大保护力度。

  本次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发生在医药行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涉及医药行业如何规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