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被查经过刘长春被查经过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长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商丘市检察院依法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刘长春被查经过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春在担任许昌市副市长、许昌市委副书记、开封市市长、开封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之前,2014年7月28日,省纪委监察厅官方微博@清风中原发布消息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长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刘长春(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连子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 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1月20日,省检察院官方微博@河南检察 发布消息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长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

  曾在洛阳、许昌、开封等多地任要职

  公开资料显示,刘长春,男,汉族,1953年出生,山东烟台人,1973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1月入党。

  1973.05—1975.08,河南省宜阳县韩城公社插队知青

  1975.08—1978.03,河南省洛阳矿山厂木工分厂工人

  1978.03—1982.01,河南洛阳农业机械学院机械一系机械专业学习

  1982.01—1982.07,河南省洛阳缝纫机厂技术员

  1982.07—1985.07,河南省洛阳郊区工农公社团委书记,党委秘书,党委副书记,工农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85.07—1989.04,河南省洛阳团市委书记

  1989.04—1992.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2.05—1993.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

  1993.05—1995.08,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08—1996.03,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部长(1993.09-1996.07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1996.03—1998.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8.03—2001.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1.03—2002.07,河南省许昌市委副书记

  2002.07—2002.08,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08—2006.12,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11.05,河南省开封市委书记

  2011.06—2013.0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3.03—2014.07,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