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将河南作为10个试点省、市之一,今年6月与天津市开展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按照公安部部署,该项工作分“三步”推进:从今年7月到明年6月,我省与天津、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2017年7月,在各地全面实施。

  那么,我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呢?记者走访了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据介绍,从今年年初开始,我省与天津市结对,组织开展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经过前期一系列的技术改造和业务对接,试点工作于6月1日正式启动,实现了天津居民在河南和河南居民在天津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极大地方便了两地群众,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我省与天津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尚处于一对一试点阶段,异地补领、换领身份证范围仅限于在河南就业、就学、居住的天津市居民。受理地点设在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户籍办理大厅(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6号)。在天津就业、就学、居住的河南居民,可以在天津市异地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交验身份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学生证),并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到期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以下两种情形,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当事人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全面推行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