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幼儿园收取捐资助学费

2012年01月05日06:17      大河网-大河报             _COUNT_人评论

  三部委规范幼儿园收费,乱收费幼儿园将面临关闭

  核心提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近日公布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加大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说,总体看,我国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幼儿园应酌情减免收取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规范收费

  严禁以实验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费

  《暂行办法》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对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预收费用等。

  根据《暂行办法》,幼儿园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暂行办法》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各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同时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督检查。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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