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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两个好朋友 一笔糊涂账

A-A+2015年12月21日15:20映象网评论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孙喜增 杜明 通讯员 赵会平 万春磊)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这些话的大致意思就是先把计较利益得失的话说在前头,然後再讲情谊,不致以后发生矛盾、误解。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的李某与杨某这两个曾经的好朋友就因为房屋买卖,二人说不清道不明,村组调解无效,最终对簿公堂,从一审到二审,多年的交情尽失,不尽让人扼腕叹息。

  【案件事实】:2001年2月4日,李某与聂某某签订售房协议书1份,购买聂某某房屋一座;2003年11月1日,杨某委托其弟与李某签订房屋转卖协议1份,杨某给付李某3000元,购买了李某的房屋;2007年2月份,李某寄给其侄儿李某某3000元,李某某将钱给付杨某,杨某退还李某房屋及房屋转卖协议;2009年4、5月份,李某给杨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卖掉该房屋,杨某找不到买主,寄给李某3000元,后杨某一直在管理该房屋;2013年2月15日,杨某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修缮后,杨某及其妻子搬到该房屋居住;后李某、杨某之间因房屋纠纷经所在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李某起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杨某归还房屋。

  【审理】: 在诉讼中,原告李某诉称, 2009年,我给被告杨某打电话让其帮我将房屋卖掉,被告称暂且找不到买主,先借给我3000元。2010年,我让儿子李某某还给被告杨某3000元,被告女儿杨某某称钱不用还了,算是买房子的钱,我当时在外地,不知内情。2014年4月份,我从外地回来将3000元还给被告,被告不要,并称已经购买了房屋,但我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权益,故请求被告搬出房屋,将房屋归还给我。

  被告杨某辩称,2009年,原告在新疆需要用钱,将房屋卖给了我,我已支付房款3000元;2013年,我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花费10000多元,故我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不同意返还原告房屋。

  【判决】: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4、5月份委托被告卖房,被告在找不到买主的情况下,自行支付原告3000元,该房款价格合理,且原告已收取,后被告长期管理、使用该争议的房屋,又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原告均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对该房屋已经合法占有,原告请求被告腾出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委托杨某卖房子,杨某因找不到买主,自己出资3000元买下该房,杨某所支付的房款与李某要求出卖的价款差距不大,应视为价格合理,且杨某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已入住,因此,原审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李某上诉称并未卖给杨某,但对其委托杨某卖房及收取了杨某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李某诉称该3000元系借款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争执一年多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审理此案的法官想通过这个案件,告诫广大人民群众: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本是好朋友,如果当初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及时签订协议,完善相关手续,就不会产生后来的矛盾纠纷。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一些涉及较大数额钱物的民事活动,要做到手续规范,按流程办理,不要凭感情、义气办事,以免为日后埋下矛盾隐患,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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