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8日,担任审判长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涛,在镇平遮山镇巡回审判现场宣判道。
现场消息,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涛、郭彤影、王彬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宋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廖靓担任法庭记录,对一起发生于2015年12月18日18时柳卢公路某路口的交通事故上诉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当庭获悉,未购买机动车强制险的上诉人薛某,在驾轻型货车掉头时,与未取得交通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的唐某相撞,致唐某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肠肠系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
一方违反交通法规,掉头时未尽到注意及避让义务,且所驾车辆未购买强制险,另一方在无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车辆。镇平县交警队认定双方负有事故同等责任,自然合法合情。
而原审镇平法院经查明审理后,判薛某限期赔偿唐某187752.21元,驳回唐某其他请求,致使一审被告薛某不服,提起上诉。
薛某认为,原审法院对唐某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伤残伤残赔偿金违背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且原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标准过高,与事故责任划分不符。
薛某的上诉意见,在巡回法庭成为本案焦点。
辩论阶段,薛某代理人说,按照赔偿标准要求来说,被上诉人未提交其在镇平县石佛寺长期做生意的证据,所以不能按照城镇标准。唐某代理人,你可以到石福寺去问去核实,我们在那都好几年了。
后法庭经核实了解,唐某确在石福寺做石头买卖生意,且长期居住在不远的镇平县城内。
依据情况,法庭对双方进行当庭调解。审判员王彬和唐某代理人说,大家各退一步,适当减少一审赔偿金额,早点赔偿到位对患者有利。唐某代理人同意王法官说法,而在另一旁的薛某代理人,经审判长宋涛,审判员郭彤影、王彬耐心劝解,与薛某联系说明情况后,薛某仍不同意赔偿的首次多赔付要求,称协调后需赔付的15万元首次赔付只能有5万元,剩下的分三年付清,原因是薛某家里确实困难。
唐某代理人此时表示:“对方当事人,在唐某住院后一直都未曾露面,仅在交警队时给过2000元,住院花费十来万,现在法官们从南阳专门下来二审,他们还说首次只给5万元,连住院借的账都不够还,还要照顾老人,对方就没有一点真诚的态度……”
调解不成,自然有了开头的最终宣判结果。
审判员王彬在庭审后表示:我们之所以选择通过巡审的方式审理该案,主要是想通过审理给大家以警示和提醒——城镇赔偿标准和农村赔偿标准是按照实际居住地所居住的时间而定;也希望大家看到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所带来的后果,依法依规完善机动车相关手续,谨慎驾驶,从根本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减少交通事故给本人及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 (白丞博 刘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