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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员工辞职索工资遭拒 手握“罪证”勒索

A-A+2016年7月27日08:42南都晨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冯帆)辞职后向老板索要工资遭拒,便以掌握公司商业行贿证据为由,敲诈勒索老板。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7月20日,马某在南京市某公司做了6年多的销售经理,因感到公司老板闫某对他的态度明显变冷,他选择了辞职。随后,马某向闫某索要其正当收入遭拒,甚至连辞职时的工资也不给发。两日后,马某以其手中掌握公司的商业行贿证据,向闫某发了一张该公司与往来单位的招待记录的微信,并向闫某索要50万元。闫某怕马某将所掌握的信息泄露,又怕其骚扰公司的客户,被迫于7月24日向其汇款10万元。

  马某继续催要下余的40万元时,闫某认为马某要的钱已经超出了公司应给的款额,遂报警。2015年7月30日,马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的家属于2015年10月30日退还被害人闫某10万元,闫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询问,被害人闫某承认公司有90572元的差旅费和业务提成、年终奖金及分红37.98万元没有给马某结算,承认自己有一定过错,希望法庭对马某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处理。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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