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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法院:高速公路上的飞来横祸

A-A+2016年8月15日08:25南阳日报评论

卧龙法院:高速公路上的飞来横祸卧龙法院:高速公路上的飞来横祸

  本报记者 吕文杰

  “我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的车道上正常行驶,车前面突然出现一个人,我急忙打方向躲避,最后车撞在了山体上。”日前,卧龙区法院办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吕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为躲避一个突然出现的行人,车辆不慎失控侧翻,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

  对于本案,除了那名突然出现的行人需要担责以外,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是否需要作出赔偿?

  小轿车撞在了山坡上

  去年1月17日晚上,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南阳高速公路某段上行驶,看到一个人跨越栏杆从路边蹿出。为避让这个行人,吕某赶忙打方向盘,结果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右侧山坡上,车辆当场侧翻,吕某及乘客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吕某支付1200元施救费,并将车辆送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车辆修理费55000元。

  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该事故系吕某为避让高速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吕某认为, 他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封闭型公路上行驶,领取了公路通行卡,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管理处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但高速管理处让行人自由进入高速公路,又没及时采取阻止、清理措施,是其经营管理不善,未尽职尽责,致使事故发生。对此,吕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后,吕某向法院请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56600元。

  高速公路管理方担责

  法庭上,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却认为,为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他们已经设置了高速公路隔离栅、路栅、隔离护栏等设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并非其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

  吕某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人追偿。吕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行使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应恪尽职守,履行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畅通无阻。吕某缴纳通行费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未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致使吕某为避让该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未及时消除路面障碍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吕某造成的损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高速公路方提出的吕某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紧急避险这一说法,法院并不采纳。法院认为,高速公路高效封闭的交通设施,驾驶人在正常的高速公路高速行驶,完全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设施环境处于完好、安全的状态,对于突然出现的行人,如果采取措施不当,很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吕某在此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避让行人,造成损失,若损害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吕某各项损失45260元。

  行人到底有多危险?

  就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危险,记者采访了民警。

  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民警张守道分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车辆的行驶速度本身就很快。特别对于大型客货车来说,驾驶室本来就很高。对驾驶员来说,行走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人目标较小,发现率很低。同时,大型车经过时会形成负压,如果行人离得太近,有可能会直接被卷进车轮。

  高速交警曾做过调研,一辆载重30吨、时速为60公里~80公里的货车,在发现前方有行人后,紧急制动时间至少需要2秒,距离最少35米,这还是白天的情况,夜晚时间和距离要求更长。一旦行人突然出现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规避的难度也很大。由于大货车在行驶中会有正常的颠簸,所以即使在不慎撞倒行人甚至碾轧过之后,也不容易意识到。

  同时,高速交警特别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行人违法横穿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会认定由行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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