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明勋)郑州李先生向开发商交了1万元购房“诚意金”后,因对房屋面积存在疑虑,放弃购房,但1万元“诚意金”却被开发商扣下。不甘心吃“暗亏”的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全额返还这笔“诚意金”。9月27日,惠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将1万元全额返还李先生。

  今年2月,李先生看中金水区一套期房。当时楼盘销售人员告诉他,由于楼盘位置较好,看房人数较多,建议其先交纳“诚意金”排号,待开盘后可按照排号顺序优先选楼层,所交的“诚意金”还能自动转为房款,并可参与后续抽奖活动。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李先生当场交了1万元“诚意金”,销售人员也当场为其出具了一张收据。

  但李先生后期仔细了解该套房的户型、面积、公摊等信息后,对房子的面积及贷款支付比例心生疑惑。在同家人商量后,他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

  李先生提出退还“诚意金”,开发商一直以“公司没有规定”“负责人员不在”等理由百般推脱,一拖就是半年多。眼看“诚意金”有去无回,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全部1万元“诚意金”。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向李先生收取的1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为“诚意金”,而非定金,现双方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

  买房,你搞清楚这“四大金”了吗?

  这起案件主审法官提醒购房者,在买房时应注意区分“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概念,尽量选择具有法律保护力的付款方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本质上讲,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需提醒的是,购房者除非已经完全确认需要购买目标房源,否则要谨慎采用定金方式。

   订金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却完全不同。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仅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订金的过程其实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债的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订金合同,那么收取订金的违约方只需返还订金即可。

  诚意金

  “诚意金”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其属于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证明,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

  如果双方就交诚意金后开发商交房义务没有约定,后期双方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如果购房者中途取消了买房意愿,诚意金应全额退还;如果购房者最终购买,诚意金将转为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开发商不交房,则其应该将诚意金返还给购房者,但购房者无法据此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认筹金

  与“诚意金”类似,“认筹金”也不属于法律概念,仅仅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许诺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几千至数万元不等的资金,进而提前圈定客户的一种营销手段。

  如果购房者后期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则认筹金就按照约定成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购房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任何合同,则认筹金是可以退还的。

  “认筹金”“诚意金”使得购房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购房者可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条件及期限等与开发商明确约定。